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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1285号

汝南县梁祝镇马北居委会十组与徐种章、徐立新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南县梁祝镇马北居委会十组,徐种章,徐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县梁祝镇马北居委会十组。负责人刘新国,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同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种章,又名徐天,男,194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新,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上诉人汝南县梁祝镇马北居委会十组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0160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汝南县梁祝镇马北居委会十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汝南县梁祝镇马北居委会十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