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661号
原告:青岛正立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禾尔莉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诸城晟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山东鼎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蓝海,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李嘉珍,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正立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禾尔莉分公司诉被告诸城晟裕贸易限公司、山东鼎天能源有限公司、蓝海、李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四被告均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正立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禾尔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7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青岛正立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禾尔莉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