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洁,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连生,男,1972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冰,女,1971年1月4日出生。
原告刘洁与被告王连生、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5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洁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连生、李冰付案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王连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新城东区×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号住宅楼×层×单元×号房产;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李冰名下无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5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祥均
代理
审判员 王相杰
代理
审判员 陈利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