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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91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与韦卫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2-05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韦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9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负责人吴顺方,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仲敏,该行业务发展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汤理林,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卫华,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与被告韦卫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克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克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