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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545号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建、张文学、孟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张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545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慕军,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标里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该行职工。

被告:李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文学,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孟宪飞,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标里镇。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张文学、孟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