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545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慕军,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标里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该行职工。
被告:李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文学,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孟宪飞,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标里镇。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张文学、孟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