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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行初38号

平江县蓝天林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蓝天林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平江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初38号原告平江县蓝天林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和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立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南街。法定代表人黄伟雄,该县县长。

原告平江县蓝天林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确认不履行行政决定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江县蓝天林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时任平江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的唐咏平找当时从事鞋业生产的徐和国谈话,要徐转产从事苗木开发,并承诺给予徐从事的苗木开发项目200万元扶贫信贷资金予以支持,徐和国表示同意。2001年3月,徐和国和唐咏平将苗木基地定址在国营时丰茶场管辖下的普坪村。当年11月,徐和国成立平江县林海生态苗木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更名为平江县蓝天林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苗木生产经营采取公司+农户的模式进行,租地400亩进行苗木生产。2002年1月,原告平江县蓝天林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苗木生产项目经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下属扶贫开发办公室集体考虑决定,被定为扶贫贷款项目,贷款全额为150万元,但并未和原告签订协议或向原告下达文书。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此后一直未将上述扶贫贷款发放给原告。原告及农户共自行投资270余万元进行苗木生产,但销售不畅,2007年,因销售无望所种植苗木被当地农民自行毁损,造成原告和农户直接经济损失462万元。请求确认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不发放已立项的扶贫贷款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万元,另追加损失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平江县蓝天林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确认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未发放立项扶贫贷款行为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江县蓝天林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平江县蓝天林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玉香

审判员  陈 子

审判员  李明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