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东路543号,组织机构代码:3307002900642。法定代表人盛高海。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2970。法定代表人陈岑荣。被执行人瞿峰,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军海,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王村镇横关村下坞组7,组织机构代码:670931701。法定代表人朱进寿。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瞿峰、吴军海、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684925.86元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3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瞿峰的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