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398号之一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竖信用社。负责人师喜柱,该社主任。被告张燕华。被告张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竖信用社与被告张燕华、被告张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竖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竖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竖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王东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