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34号原告宋志英,住巴彦县兴隆镇。被告王军,住巴彦县兴隆镇。
原告宋志英诉被告王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志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宋志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志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宋志英负担。
审 判 长 耿海波
审 判 员 张剑飞助理
审判员 王政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帅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