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421号原告义乌市新阶层人士联谊会,住所地义乌市委统战部304室。法定代表人张鑫林。委托代理人朱建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阳。
原告义乌市新阶层人士联谊会与被告何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新阶层人士联谊会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新阶层人士联谊会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志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0万元,如果在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则归还12万元,若逾期则归还20万元。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志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新阶层人士联谊会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但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何志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4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黄 瑾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