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0121号原告上海呈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刚。委托代理人宋普文,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婧,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珠峰冰川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地区定日县岗嘎镇。法定代表人普布多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呈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珠峰冰川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军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