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2318号原告张贤洪,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焦兴成,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王勍,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洪诉被告焦兴成、王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原告发出了受理案件及举证通知书,限期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晏褀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