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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2318号

张贤洪与焦兴成、王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贤洪,焦兴成,王勍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2318号原告张贤洪,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焦兴成,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王勍,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洪诉被告焦兴成、王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原告发出了受理案件及举证通知书,限期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晏褀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