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3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委托代理人秦怀敬,临夏县司法局红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审 判 长 钱 风 林
审 判 员 梁 娟 霞
人民陪审员 马海麦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