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630号原告万木根。委托代理人郭福民,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曾用名永丰县荇田建筑社、江西省永丰县藤田建筑公司,住所地:永丰县藤田镇庆丰路。法定代表人吴任煌,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70796****。
原告万木根诉被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木根于2015年12月15日向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了永劳人仲字[2015]第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申请人王福根、曾常焕、刘木根、万木根、吴道全、吴显煌、任才福、吴家树、魏国文、黄福根、刘兴和、祝大才与被申请人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
原告万木根不服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通知,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立案审查退回补充材料后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万木根向本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无法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18.5万元[最低工资标准1180元/月×80%×12×(平均寿命76.34-60)];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本案从受案范围角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先行仲裁,即仲裁前置。故本案在法院受理时,原告应就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自己一直与被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进行仲裁。而从原告向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显示,原告并未就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与被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申请仲裁,且从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予受理的理由中,也未能明确反映出原告与被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被告是否持续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是法律明确规定,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前置也是非常必要的,因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故本案原告须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被告存在持续的劳动人事关系后,才能再行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木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万木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丽华
审判员 罗 雪
审判员 黄文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