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194号原告冒乃忠。被告张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冒乃忠与张国军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冒乃忠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冒乃忠负担。
审判员 陈怀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冬梅 来源:百度“”
冒乃忠与张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194号原告冒乃忠。被告张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冒乃忠与张国军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冒乃忠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冒乃忠负担。
审判员 陈怀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