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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194号

冒乃忠与张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冒乃忠,张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194号原告冒乃忠。被告张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冒乃忠与张国军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冒乃忠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冒乃忠负担。

审判员  陈怀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