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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8279号

张朝红与王全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朝红,王全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8279号原告张朝红,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被告王全怀,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张朝红与被告王全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红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元,由原告张朝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任宝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宇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