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8279号原告张朝红,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被告王全怀,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张朝红与被告王全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红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元,由原告张朝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任宝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宇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