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056号原告姚梅华,农民。被告黄兴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梅华诉被告黄兴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梅华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兴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姚梅华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长 周正前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建恩
书 记 员 李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