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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056号

姚梅华与黄兴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梅华,黄兴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056号原告姚梅华,农民。被告黄兴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梅华诉被告黄兴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梅华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兴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姚梅华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长  周正前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建恩

书 记 员  李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