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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13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玲、岳雷、郭莉、李学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玲,岳雷,郭莉,李学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1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号。被执行人应玲,女。被执行人岳雷,男。被执行人郭莉,女。被执行人李学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玲、岳雷、郭莉、李学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51698元。执行过程中已分别冻结被执行人李学运、岳雷工资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应玲、郭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应玲、郭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王献文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克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