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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刑初151号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贻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日8时左右,被告人黄某驾驶粤Q×××××小轿车由阳西县上洋镇往阳西县城方向行驶,当被告人黄某行至阳西县城名仕楼路段时,碰撞到其车行向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陈德亮,造成车辆损坏和陈德亮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阳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德亮的死亡原因是脑颅损伤;经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到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另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0000元,其余的由款额死者陈德亮的家属已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交通事故调解材料、调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人陈某甲、林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汝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