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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278号

常四四与卫建军等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四四,卫建军,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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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常四四,男,4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执行人卫建军,男,4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丰镇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黄家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元强,公司董事长。常四四与卫建军、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卫建军、内蒙古强辉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四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