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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1140之一号

董宪章范海莲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宪章,范海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114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董宪章,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住许昌市。被执行人范海莲,女,汉族,1963年3月17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许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5)魏执字第01140号执行裁定书,对范海莲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x号海涛苑x号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董宪章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抵偿被执行人范海莲所欠其相应借款。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董宪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范海莲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x号海涛苑x号的房产及与该房产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979905元,交付董宪章抵偿范海莲所欠其相应债务。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董宪章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董宪章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