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1787号

郝春水与黄河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春水,黄河中心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787号原告郝春水,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常贵武、李冬青,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中心医院。本院受理原告郝春水诉被告黄河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4日,原告因尿路结石引发疼痛,进入本单位医保定点医院黄河中心医院肾内科治疗。4月5日凌晨,该科有护士前来抽血,当天中午出院,出院手续由原告妻子办理,到家后,原告发现《住院费用一日清单》但是抽血检查一项,花掉原告1500多元,当时,因疼痛未得到解决,没有时间精力与医院方进行核对,经原告集团医保专家看了清单之后,也认为“血清生长激素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等至少10项检查,与原告本次看病没有直接关系,属于过度检查,医院利用了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滥用检查权利,造成患者经济负担加重。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退还化验费、治疗费约1500元,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黄河中心医院,但却不能提供该被告的明确身份情况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春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延峰

审 判 员  王盼盼

代理

审判员  尚洛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