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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8679号

北京万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万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8679号原告北京万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北街×。法定代表人黄玉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娟,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为民,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雷,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裴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万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柳爱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