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谢爱霞。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谢爱霞与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责令其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