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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5执24号

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金桂秀履行合同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桂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24号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金桂秀。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桂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易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桂秀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归还2015年5月31日前的利息13353.17元,承担诉讼费1284元,缴纳执行费1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桂秀履行本息4.2万元后,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未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之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25执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杞得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柏文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