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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初1672号

刘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167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翠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积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