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豫C×××××号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联盟路口等红灯时睡着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8mg/100ml。上述事���,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l00mL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