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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779号

金玉花与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玉花,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779号

原告:金玉花。

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2778615G,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言国,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金玉花为与被告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扑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204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使用精雕机床为被告加工模具,被告欠原告加工款204400元,并由被告分别出具加工单、应付款支取凭证各1份以及结算单5份,载明上述欠款事实。之后,被告未支付上述加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玉花加工款20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由被告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66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毛优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金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