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武陟县粮食局詹店粮食储备库被执行人河南省军粮储备库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重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军粮储备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武陟县粮食局詹店粮食储备库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军粮储备库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正超
审判员 周中全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