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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395号

张玉灿与赵留启、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留启,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张玉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留启,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彦超。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褚岩岩、翟志芳,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灿,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留启、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玉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留启、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留启、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留启、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爱萍

审判员  付大文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长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