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8300023代表人张西厚,行长。被执行人颜士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本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林小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颜士民位于兰山区佳和花园小区海棠苑12号楼××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