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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1902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颜士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颜士民,林本荣,林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8300023代表人张西厚,行长。被执行人颜士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本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林小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颜士民位于兰山区佳和花园小区海棠苑12号楼××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