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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798号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798号原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