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798号原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798号原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