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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436号

唐智雄与张文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智雄,张文水,张秀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唐智雄,男,53岁。被执行人张文水,男,44岁。被执行人张秀珠,女,40岁。唐智雄申请执行张文水、张秀珠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下落,银行无存款,已查封其部分财产,正在处理中,并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43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