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唐智雄,男,53岁。被执行人张文水,男,44岁。被执行人张秀珠,女,40岁。唐智雄申请执行张文水、张秀珠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下落,银行无存款,已查封其部分财产,正在处理中,并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43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