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85号原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程明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茹,该公司办事员。被告余九娟。被告余九君。
原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九娟、余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茹及被告余九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九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余九娟于2014年2月27日在原告处贷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0日,贷款年利率为12.24%,由被告余九君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余九娟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和逾期利息4985元(利息算至2015年11月1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余九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是:1、借款借据1份;2、个人贷款申请表1份;3、个人担保申请合同1份。
被告余九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该笔贷款是余九娟丈夫谢立华所用。被告余九君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余九娟、余九君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余九娟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24%,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由被告余九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原告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4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余九娟在借款人签名捺印,被告余九君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同日,原告向被告余九娟发放贷款2万元,到期日2015年2月20日,贷款年利率12.24%。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11月16日,被告余九娟尚欠原告本金20000元,利息498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所举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借款人余九娟偿还贷款本息及要求保证人余九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余九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九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4985元;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余九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25元,由被告余九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 判 长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翟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