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74号申请人执行人孙红波。被执行人田伟。被执行人陈宝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孙红波诉田伟、陈宝生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46.3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