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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174号

孙红波诉田伟、陈宝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孙红波,田伟,陈宝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74号申请人执行人孙红波。被执行人田伟。被执行人陈宝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孙红波诉田伟、陈宝生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46.3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