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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3185号

福州市鼓楼区水源麦田房产经纪点与陈媚、林熙嵘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市鼓楼区水源麦田房产经纪点,陈媚,林熙嵘,林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185号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水源麦田房产经纪点,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经营者张爱军,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池建伟、吴亚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媚,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熙嵘,男,199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志杰,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水源麦田房产经纪点与被告陈媚、林熙嵘、林志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水源麦田房产经纪点于2016年6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一致同意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0,000元以结案,现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水源麦田房产经纪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水源麦田房产经纪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水源麦田房产经纪点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