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2执恢344号

刘建华与李富龙、滨州市德银润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华,李富龙,滨州市德银润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温新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34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富龙,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滨州市德银润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夏芳泽,经理。被执行人温新芝,1971年2月16日,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三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