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781民督3号申请人刘然,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东街,身份证号码220702197211102415被申请人刘春影,女,1967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身份证号码220724196701084225申请人刘然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2013年5月15日向申请人的借款人民币7400元(约定于2013年10月30日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春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共计人民币74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元。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苗光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