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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275号

丁志坤与于海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丁志坤,于海英,李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275号原告丁志坤,男,1934年5月25日出生。被告于海英,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李义,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坤诉被告于海英、李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丁志坤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静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