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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930号

徐永杰与赵新超、魏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永杰,赵新超,魏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杰,男,194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赵新超,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魏庆海,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徐永杰与被执行人赵新超、魏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9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新超、魏庆海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新江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徐清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交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