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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字第1799号

陈某、李某甲与李某乙、黄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卢某,李某丙,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陈某。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黄某。被告卢某。被告李某丙。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人袁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等与被告李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文营、王秀文所有的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文朋所有的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查封原告提供担保陈某所有的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