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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764-2号

彭贰仔与杨荣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贰仔,杨荣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764-2号

申请执行人:彭贰仔,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杨荣灌,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彭贰仔与被执行人杨荣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荣灌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清之日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20元(含保全费30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的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庆云村294号的房屋、位于南海区××街道南××路××桂南名都名都国际605房现由本院(2016)粤0605执3759号案进行拍卖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7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