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155号
原告:吴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155号
原告:吴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