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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155号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155号

原告:吴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