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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8308号

王金甲与上海安达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8308号原告王金甲,男,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上海安达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甲与被告上海安达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甲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