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33号原告申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敬博 来源:百度搜索“”
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33号原告申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敬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