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刑终109号

陈文、许陈建等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张艳慧,陈文,许陈建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刑终109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艳慧,女,无业。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文,男,绳网吊具销售代理2013年3月15日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罚款一千元。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陈建,男,工人。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文、许陈建、张艳慧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苏12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文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许陈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张艳慧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张艳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艳慧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艳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艳慧撤回上诉。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刑初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晓蓉

代理

审判员  祝年玺

代理

审判员  韩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