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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730号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730号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员江道众望大厦-1-1501、1502、1503、1504。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亚鑫,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楠。委托代理人施民凤(母女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