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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531民初528号

焦云周与王凤(风)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4-18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云周,王凤(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531民初528号原告焦云周,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王凤(风)杰,男,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原告焦云周诉被告王凤(风)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发现本案系原告焦云周与被告王凤(风)杰产生经济纠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焦云周与被告王凤(风)杰之间的纠纷,依原告焦云周所述,被告王凤(风)杰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非民事纠纷,根据先刑后民原则,该案应当由公安部门处理,在公安部门未处理之前,民事案件不应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云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胜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