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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747号

原告王立国与被告王雨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立国,王雨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747号原告王立国,男。委托代理人袁晓龙、冯佳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雨萌,女。

原告王立国与被告王雨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国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王雨萌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731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原告起诉中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属无明确被告,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3.20元退回原告王立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长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