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747号原告王立国,男。委托代理人袁晓龙、冯佳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雨萌,女。
原告王立国与被告王雨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国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王雨萌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731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原告起诉中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属无明确被告,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3.20元退回原告王立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长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