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宏,男,身份证号:6127221979********。被执行人刘永平,男,身份证号:6127221976********。被执行人王换爱,女,身份证号:6127221976********。关于刘永宏与刘永平、王换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2015)米执恢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刘永宏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永宏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永宏撤回对本院(2013)米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本院(2016)陕0827执恢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宏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可对本院(2013)米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白永胜
审判员 何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